傳銷商經營規範
本規範係米拉國際時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拉)與申請人權利義務之規範,任何人申請為米拉事業傳銷商之個人或公司均須仔細研讀下列條款,並確實在申請人欄內簽署,以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全文(詳閱公司營運規章手冊)
二﹑傳銷組織計畫
米拉係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有關法令,正式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並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訂定營運計畫及規章發展組織,其商品係由傳銷商直接售予一般消費者,傳銷商係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三﹑營運規章及交易須知
1.經公司同意正式授權之傳銷商有權銷售、推廣公司商品,並享有公司說明手冊所記載之一切權益。
2.傳銷商不得以誇大不實之方式或奇異成功之特例說明商品功能及制度,若因此而造成損害應自行負責。
3.傳銷商因獎金之收入而發生稅捐問題,應依規定向政府繳納並負完全責任。
4.非經公司同意,任何傳銷商不得擅自印製、更改、發表、出版、發行有關公司商標、商品及營業內容之各項文宣資料。
5.傳銷商自行設計之廣告、文宣資料與行銷策略,須事先經過公司同意,並不得在公司商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更改標示或重新包裝。
6.如有罷工、戰爭、原料供應不足、其他天災人禍、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導致公司延誤或無法覆行合約,得免除一切責任。
7.傳銷商係屬獨立之事業主,與公司之間並無任何雇用、代理或代表關係,傳銷商不得對外做任何請求、主張、保證、聲明,傳銷商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公司之任何損失及法律責任,將完全由傳銷商負責賠償之,公司對此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四、經銷權
1、傳銷商申請人如為未滿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無行為能力者者恕不接受申請。
2、傳銷商申請人首次購買12,000元以上產品或入會套組,並繳交1000元入會費,完成申請條件。
3、申請人於申請時備齊相關文件連同本申請書送交公司後,本公司保留核准之權利,經核准後本契約書始生效力。
4、傳銷商開始都是以單一個經營權加入,若經濟能力行有餘力,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增加經營權以擴展組織,經營權數無限制;夫妻可擁有各自的經營權。
5、傳銷商除違反傳銷商違約事由,或違反公司商德約法者外,傳銷商之經銷權永遠有效。
6、經米拉撤銷經銷權者,自撤銷日起六個月後方得重新加入,米拉並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7、傳銷商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經銷權之繼承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五﹑傳銷商如有違反下列行為之一,或違反公司營運規章者,經米拉查證屬實,公司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撤銷經銷權,傳銷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異議:
(1)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六﹑傳銷商若違反營運規章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除取消傳銷商資格外,且永遠喪失重新申請加入米拉傳銷商之資格,並追究商譽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另其所購買之商品均不予退換貨。
七﹑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或介紹傳銷商之人再為推廣可獲得利益者,該利益之內、取得條件,請參閱公司事業手冊之獎勵制度,該事業手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八﹑公司提供各項優質商品,供傳銷商銷售及發展組織,有關各項商品之經銷價格、積分值,請參閱商品訂購單。
九﹑傳銷商收到貨品後,有瑕疵品應於七日內通知米拉客服部,給予無條件換貨,若因長期放置且儲存未依公司規定或人為因素等,影響商品品質或超過保存期限者,米拉恕不接受退換貨。
十﹑解除或終止契約與退貨(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二十條規定)
1、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米拉解除或終止契約。
2、米拉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米拉之款項。
3、米拉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十一﹑終止契約與退貨(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
1、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米拉之傳銷事業,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2、米拉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3、米拉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 扣除減損之金額。
十二﹑傳銷商依前二款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由米拉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十三﹑傳銷商依前二款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十四﹑傳銷商退出組織時,如有退貨金額之計算以產生給予上線群獎金,應由公司分別自其上線群追回。
十五﹑商品毀損滅失程度已不堪再行銷售或因本身保管不當,或使用錯誤造成毀損或特別規定之商品,辦理退貨時,公司得扣除該退貨商品原購價 100%毀損滅失之價值。
十六﹑終止契約之退貨,如退還商品之價值減損時,得扣除其減損之價款,其扣除標準如下:
(1) 商品自提領日起30天內,以原購價格買回。
(2) 商品自提領日起第31天至45天內,以原購價格 90%買回。
(3) 商品自提領日起第46天至120天內,以原購價格80%買回。
(4) 商品自提領日起第121天至180天內,以原購價格 70%買回。
(5) 所持有之商品自提領日起算已逾180天者,不得要求退貨。
十七﹑為了能因應市場變化,法令修改或其他需要,公司有修改政策規章事業手冊之權利,若有任何修改或增訂,一切以最新法則為準。
十八﹑傳銷商商德約法:
1、傳銷商在成功推廣公司事業的同時,必須極力保護公司及其產品之聲譽,避免任何可能危害公司及其產品之行為。
2、傳銷商必須以專業的態度從事事業的經營。
3、傳銷商不得從事任何欺瞞、誤導,及不道德的行為。
4、傳銷商須尊重其他傳銷夥伴,不得從事掠奪他人商機與不道德之推薦行為。
5、公司尊重所有合法的一切商業活動,但嚴禁傳銷商同時代表其他同質競爭性公司不公平地拓展業務。
6、米拉國際時尚有限公司之傳銷商,可同時申請成為任何一家傳直銷公司之成員,但須在無任何利益衝突之情形下。
7、若有發生侵犯上述條款之情況,米拉國際時尚有限公司有權採取任何補救措施之外,若經查證屬實,米拉國際時尚有限公司有權停止供貨、中止傳銷商權益及解除傳銷商資格。
十九﹑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公司有權在傳銷商取得經營權期間及期間屆至、終止或解除後,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經銷商之特定個資;為保障傳銷商權益,傳銷商得以書面向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該經銷商資料之權利。經銷商提供不正確之特定個資,造成公司無法履行契約,導致服務中斷,公司依法不付上述責任,若因此造成公司損害,經銷商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二十﹑凡傳銷商與米拉所生一切糾紛、疑義、訴訟等概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理管轄法院。